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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挖比特币合法吗(自己发电挖比特币违法吗)

imtoken版本怎么看 2023-08-29 05:07:33

编者按:

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并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的虚拟货币。 特定的虚拟商品。 根据其财产属性,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比特币“挖矿”的行为是不同的。 下面,我们将通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的案件,探讨比特币“挖矿”性质和效力的司法认定。

案件基本情况

1.裁判的字体大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 派对

原告:上海秦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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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云谋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谋公司)

基本情况

2020年5月,秦谋公司、云谋公司与上海坤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谋公司)签署了《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和《云机房专用计算设备服务协议》 ”。 双方约定共同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云公司将以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形式向坤公司购买专业计算服务器(以下简称“矿机”),坤公司将授权秦公司委托云公司A公司托管“矿机”。 在公司还清“矿机”货款之前,“挖矿”的收益将由秦公司收取。 如发生网络故障、停电等生产事故,公司应及时修复并赔偿给某公司造成的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案“矿机”先后在云南昭通、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场”运行。 “矿机”在生产过程中,多次停电。 秦某称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云公司赔偿因停电造成的损失33.01424886比特币,折合后共计530万元人民币。

案例焦点

1、如何判断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性质;

2、如何评估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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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分配比特币“挖矿”活动的责任负担。

法院判决的要点

东城法院认为: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匿名性等特点。 它是一个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 参与者在成功执行特定算法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 以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的方法称为“挖矿”。 从本质上讲,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挖矿”本质上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需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 从行为有效性的角度来看,“挖矿”活动消耗了大量的功率和能量。 涉案685台“矿机”日均耗电量5.75万多千瓦时,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衍生风险突出。 它已成为一种投机工具,有悖于《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精神。 活动产生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和投资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由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相关损失也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因此,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后记

比特币“挖矿”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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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Bitcoin)是区块链技术(Blockchain)应用的典型代表,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使用已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在我国,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通知指出:从本质上看,比特币应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比特币相关业务。 自通知发布以来,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再以比特币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定价,形成了比特币与人民币的价格红线。 在理解比特币的本质时,应该有效区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和货币属性。 目前,比特币的相关监管政策主要围绕比特币的货币属性,无论是监管文件还是法律法规,都积极肯定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做出具体规定。 总之,区块链是一种技术,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但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 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是不予赔偿的。

比特币“挖矿”是指通过计算找到特定随机数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用于证明工作量的工作量证明(Proof of Work,以下简称“PoW”)是一种极大的资源浪费。 比特币网络每秒执行 6 万亿次计算,这些计算除了解决工作量证明问题外没有任何实际或科学目的。 同时,即使支付了算力,在反复尝试随机数的过程中,如果未能成为第一个找到合理随机数的节点,那么之前支付的所有算力对于比特币奖励机制。 PoW机制导致大量算力高度集中。 作为普通个体,几十台、上百台矿机很难产生新的区块,导致一轮又一轮的非理性投资,更多的算力加入比特币网络,只会进一步增加每台设备“挖矿”的难度。 在全网算力不断攀升的背景下,为获得比特币而进行的投资必然会降低收益产出比比特币矿场违法吗,相关的投资风险必然增加。

理解“挖矿”行为,应深入“挖矿”相关合约群体委托、合作、服务等表层形式,把握“挖矿”活动“投入成本、追逐收益”的创投属性。 《元昭英美法语词典》将投资(investment)定义为“投入金钱或其他财产,以期从中获得收益”; 这类投资对象的潜在收益可能超过平均盈利水平,但必须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参与“挖矿”活动的各方通过购买计算设备、租用场地、支付电费、建设维护等方式投资货币和其他财产,以谋取一定数量的比特币。 一段时间以来,一大批市场主体纷纷效仿,涉足比特币“挖矿”领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同时,他们经历了硬件价格的大幅上涨,全网算力波动导致的奖励概率波动,以及市场、政策和法律风险导致的币值波动。 波动性和其他风险。 从“挖矿”活动的上述特点来看,比特币“挖矿”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

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效能评估

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两个理由中,明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且在第二款中,“公序良俗” “在传统民法中”取代了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全国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纪要》)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明确了强制性条款的认定和违规合同的效力。基于上述规则,在评估比特币“挖矿”的有效性时,可以从两个方面开发裁判推理系统方面:违反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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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认比特币“挖矿”行为是否有效时,有一个具有区分意义的关键时间点: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将比特币“挖矿”活动视为淘汰行业; 清单正式将比特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负面清单。 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条例》明确禁止投资淘汰项目,禁止进口、转让、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明确淘汰的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由国家。 . 从上述政策和行政法规的历史可以看出,在2021年9月3日《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比特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之前,国家严厉打击整改。 比特币“矿夫骗泰血祭”措施属于政策法规层面,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 该日期之后,从事比特币“挖矿”活动,违反了《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禁止投资的淘汰行业。

在从行政法规层面对国家取缔“矿业”之前的相关行为进行司法认定时,应明确打击“矿业”与公序良俗的关系。 国家整治打击虚拟货币“挖矿”,不是针对“挖矿”本身,也不是取缔高耗能行业,而是因为“挖矿”活动消耗的电力能源,“挖矿”带来的投机风险”活动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不匹配。 “挖矿”的行为是用计算机软件执行特定的算法。 任何个人电脑甚至手机都可以执行“挖矿”程序。 该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高耗能行业虽然消耗大量能源,但冶金、化工等基础行业对国计民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在监管下生产经营也是合法的。 但是,将“挖矿”与“高耗能”相结合,消耗大量能源形成大规模“挖矿”,行为发生了质的变化。 以电力资源、碳排放和生态破坏为代价的“挖矿”产出,在算法逻辑上仅限于一种虚拟商品的积累。 “挖矿”的计算完全是重复的,经过大量试错得出的预期结果只是一串无意义的随机数,难以对国民经济构成贡献,对经济影响有限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 ,与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背道而驰。

在政策导向明确、监管要求严格的背景下,司法实践应以法理、法制、法规为依据,适时制定评价“挖矿”行为的法律适用办法。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司法机关在评估一种消耗巨大能源生产、国家金融政策不允许发行、禁止定价、列入淘汰生产的虚拟商品时,其立场应是贯彻“绿色原则” 《民法典》,支持金融监管政策,防范金融投机风险。 在此背景下,鉴于比特币监管法规政策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比特币“挖矿”活动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有充分理由的公序良俗。 行为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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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适用上,司法裁判的原则可确定为:以《民法典》“绿色原则”为指导,对于2021年9月3日前发生的“挖矿”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民事九分》根据规定精神,作为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否定该行为效力,2021年9月3日后的“挖矿”行为,直接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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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特币“挖矿”行为的责任

认定“挖矿”行为的责任,关键在于查明各方的过错。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损失赔偿等,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法典。 “挖矿”行为一般是两方或多方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请求赔偿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损失实际发生; 赔偿义务人有过错的; 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描述了以下几点:

(一)如何判断损失是否实际发生

为实施“挖矿”活动,当事人签订的设备购置协议、场地租赁协议、供电协议、职工劳动合同等均为独立的法律行为,不应因“挖矿”行为无效而无效。 因此比特币矿场违法吗,“挖矿”过程中所发生的设备、场地、电费、人工费等具体可量化的损失,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索赔损失的事实依据。 除了上述实际支出的成本损失外,如何认定可利用利益的损失是“挖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 比特币“挖矿”活动面临一系列不确定又一贯的因素:首先,投资收益不确定,在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电力充足的情况下,单位时间内能产出多少比特币。 它是一个浮动值,受全网算力和具体算法的综合影响。 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无法准确衡量单位时间单位算力带来的比特币收益; 二是生产条件不确定,受制于当地管理。 受政策、与水力发电相关的天气水文条件、电网负荷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能否获得充足的电力供应成为比特币生产活动的不确定因素; 即使在全网算力充足、算力恒定的情况下,投资投资者从比特币中获得的收益也只是他们估计或预期的价值。 在没有比特币定价机制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损失。 在缺乏实际利益是否实际发生的前提下,超出实际损失范围的比特币补足请求不予支持。

(二)过错责任如何分配

受偿方主张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的前提是赔偿义务人有过错,受偿方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 在“挖矿”活动中,尽管监管部门多次责令明确政策导向、提出“双碳”目标、提示相关风险,但合同双方仍选择继续从事“挖矿”活动,且应认定各方均有过错。 在过错责任方面,各方实际支付的生产成本损失,应当以其从事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为由,确定由各方承担; 以从事风险投资活动为由,基于自然债务的判断标准,确定已支付的比特币可以起到维持支付的作用,不需要归还; 未支付的比特币不能领取,因为他们没有执法权。 由此可见,比特币“挖矿”活动是有风险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如有损失,风险自负。

(三)如何认定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断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明确过失行为与算力损失、算力损失与比特币损失、比特币损失与法币损失之间的关系。 以原告主张被告违约造成比特币损失的案件为例,如停电是否实际发生,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是否为乙方的过错被告人或不可抗力均构成案件审查的要点。 如上文所述,即使因被告人的过错造成停电,在特定时期内因停电而损失多少比特币也没有可靠的计算标准。 同时,即使可以厘清因过错造成的比特币损失,但由于监管政策禁止金融机构为比特币提供定价服务,因此无法确定因过错行为造成的货币损失标准。 因此,在“挖矿”案中,各方当事人很难提供直接、客观的证据证明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相关事实真实性不明的,法院应当依法分配举证责任,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